
(來源:儲能網)
《通知》指出,建立電網側獨立儲能容量補償機制,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1年。 容量補償執行標準如下:
月度容量電費按照月度容量電價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其中,月度容量電價=年度容量電價/12,年度容量電價暫按165元/千瓦·年執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電功率×單次可持續放電時長÷10小時)/當月總天數。
《通知》明確,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按月滾動清算。電力調度機構按月核查相關項目實際可調用能力并統計考核情況,參照煤電容量電價相關考核規則認定,作為容量電費結算依據。若項目全年等效充放電次數偏低(電化學儲能低于240次,壓縮空氣儲能低于180次),當年容量電費回收20%,用于沖抵系統運行費。
當前,我國正處于從各地探索“容量補償”向全國范圍建立統一、規范的“容量電價”機制過渡的關鍵階段。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包括湖北、甘肅、寧夏等9省公布了電網側獨立儲能容量補償政策及價格標準。

詳情如下:
1、湖北:年度容量電價165元/千瓦·年
2026年1月4日,湖北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新型儲能價格機制的通知》。
建立電網側獨立儲能容量補償機制,月度容量電費按照月度容量電價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
其中,月度容量電價=年度容量電價/12,年度容量電價暫按165元/千瓦·年執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電功率×單次可持續放電時長÷10小時)/當月總天數。
2、甘肅:可靠容量補償標準330元/千瓦·年
2025年12月31日,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甘肅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建立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的通知(試行)》。
補償范圍暫包括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均不含直流配套電源。
補償標準。煤電機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每年可獲得的容量電費為申報容量、可靠容量補償標準和容量供需系數三者的乘積。可靠容量補償標準暫定為每年每千瓦330元(按發改價格〔2024〕1501號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3、寧夏:容量電價2025年100元/千瓦·年,2026年165元/千瓦·年
2025年9月12日,寧夏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建立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實施范圍暫包括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均不含直流配套電源。煤電機組、電網側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標準2025年10月至12月按照100元/千瓦·年執行,2026年1月起按照165元/千瓦·年執行。
4、河北:年度容量電價100元/千瓦,月度標準按8.3333元/千瓦
2025年3月,河北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完善獨立儲能先行先試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容量電價標準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年度容量電價為100元/千瓦(含稅,下同),月度標準按8.3333元/千瓦執行。2024年已按容量電價激勵政策退坡機制執行的獨立儲能電站,年度容量電價不足100元/千瓦的追補至100元/千瓦。
5、內蒙古:2025年度容量補償0.35元/千瓦時
2025年3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下發《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
對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2025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補償標準為0.35元/千瓦時。該容量補償標準創下了補償標準最高、補償時間最長兩個全國第一。

6、廣東:年度補償標準為100元/千瓦
2024年10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電費補償金額根據補償標準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確定。其中年度補償標準統一為100元/千瓦(含稅),月度補償標準按年度補償標準除以12確定,每月補償電費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7、浙江:容量補償2024-2026年分別為200、180、170元/千瓦·年
2025年12月26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能源局發布《關于發放新型儲能容量補償資金的通知》。根據項目清單,本批次共涉及包括華能、國能、浙能電力等17個項目,合計補償容量規模116.4萬千瓦,第1年補償金額2.328億元,補償標準200元/kW/年。
此次補償依據的政策來源于2024年5月,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聯合印發的《新型儲能容量補償資金分配方案》(浙發改能源〔2024〕111號)。
資金來源:歷年電力直接交易結余資金。總額約7.15億。
分配對象:11個設區市,由各市對列入新型儲能項目建設計劃,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網試驗的電網側新型儲能項目開展補償,總規模不超過130萬千瓦。
資金分配比例及金額方面,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儲能示范應用的實施意見》(浙發改能源〔2021〕393號)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別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補償標準發放補償。

8、山東:試點長時儲能參與現貨交易,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補償標準的2倍執行
2023年7月,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能源局、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關于支持長時儲能試點應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長時儲能包括但不限于壓縮空氣儲能、液流電池儲能等。試點項目要求規模不低于10萬千瓦,滿功率放電時長不低于4小時,電-電轉換效率不低于60%,項目壽命不低于25年,項目建設期按2年。
長時儲能放電時間較長、對電網調峰貢獻更大,對于列為試點項目的長時儲能,參與電力現貨交易時其補償費用暫按其月度可用容量補償標準的2倍執行,該政策不與儲能示范項目等其他政策指施同時享受。
9、新疆:容量補償0.128元/千瓦時
2023年5月,新疆發改委發布《關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儲能健康有序發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試行獨立儲能容量電價補償,在國家出臺統一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政策前,對投運的獨立儲能先行按照放電量實施容量補償。2025年底前,補償標準按放電量計算,2023年暫定0.2元/千瓦時,2024年起逐年遞減20%(即2024年補償標準0.16元/千瓦時、2025年補償標準0.128元/千瓦時)。
一審:劉亞珍
二審:裴麗娟
三審:潘 ?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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